四川师范大学文件
校字〔201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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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师范大学学术(教授)委员会章程
(试行)》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为适应新时期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弘扬教授治学、学术自由和科学民主的精神,充分发挥教授在学校改革、建设与发展中的作用,学校对《四川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校人字〔2004〕40号)做了适当修订。现将经2012年4月9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的《四川师范大学学术(教授)委员会章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师范大学学术(教授)委员会章程(试行)》
二О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主题词:印发 学术(教授)委员会 章程 通知
抄 送:校领导。
四川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2年4月16日
附件:
四川师范大学学术(教授)委员会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弘扬教授治学、学术自由和科学民主的精神,充分发挥教授在学校改革、建设与发展中的作用,促进学校学术水平和教育质量的全面提高,学校决定,成立以学科带头人为主的学校学术(教授)委员会和学院学术(教授)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教授)委员会是学校有关学术评议和学术咨询的机构,是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申报和涉及学术道德等有关学术事项的学术组织。
第三条 学校学术(教授)委员会在学校领导下开展工作,学院学术(教授)委员会在学院领导和学校学术(教授)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学术(教授)委员会以促进学科建设、繁荣科学研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宗旨,为创建国内一流的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和特色鲜明的教学研究型大学作贡献。
第二章 组成和聘任
第五条 学术(教授)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条件:
(一)在职在岗,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
(二)严谨治学,为人师表,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办事公道;
(三)在教学科研方面取得突出的业绩,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影响;
(四)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较强的参与热情;
(五)原则上在退休前能够完成一届学术(教授)委员会工作。
在符合的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委员的遴选原则上应优先考虑以下人员: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国务院政府津贴获得者、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国家(省)“教学名师”奖获得者、教学科研成绩突出且为“双高”的教师。
第六条 学院学术(教授)委员会组成。
(一)学院学术(教授)委员会由学院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一般5—11人(单数),其中专任教师应占2/3以上,任期三年。
(二)学院学术(教授)委员会委员通过学院提名推荐或3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联名推荐,符合条件的候选人,经学院全体教师差额选举产生。
(三)学院学术(教授)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由学院学术(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主任委员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学院院长(具有高级职称)应进入学院学术(教授)委员会,原则上不担任主任委员。
(五)学院学术(教授)委员会的组成要充分考虑学科分布和委员的代表性。
第七条 学校学术(教授)委员会组成。
(一)学校学术(教授)委员会由学院学术(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特设委员和知名专家组成(单数),任期三年。
(二)特设委员由学校主管师资队伍、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工作的校领导和职能部门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担任。特设委员为岗位职责行为,无任期,岗位调整时,委员资格自然变更。
(三)学校学术(教授)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主任委员由学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学校学术(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第八条 学校学术(教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挂靠人事处,成员由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学院、科研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人员组成。
第九条 学校、学院学术(教授)委员会委员由学校聘任。
第十条 学术(教授)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工作原因调离学校的;
(三)特设委员因岗位职责发生变动的;
(四)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1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五)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适合再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一条 学术(教授)委员会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需及时增补,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按本章程第五、六条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
第三章 职责与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学术(教授)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校发展战略及规划;
(二)审议学校学科发展、师资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审议学科、专业设置方案;
(四)审议学校重点学科及学科带头人的重要事项;
(五)审议学校特聘岗位、重点人才工程设置及人员聘任有关事项;
(六)审议教学、科研机构的设置方案;
(七)审议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八)审议涉及学术道德问题的相关事项;
(九)讨论校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学术(教授)委员会的其他事项;
(十)其它需要学术(教授)委员会讨论的学术事项;
(十一)学术(教授)委员会就有关问题向学校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学院学术(教授)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院发展战略及规划;
(二)审议学院学科、专业、科研和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审议学院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
(四)审议学院博士点、硕士点和本、专科专业申报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规划、指导学院科研项目申报事项,督促科研项目完成;
(六)审议推荐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报奖等事项;
(七)审议学院有关学风、教风及违反学术道德的事项;
(八)讨论院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学术(教授)委员会的其他事项;
(九)其它需要学院学术(教授)委员会讨论的学术事项;
(十)向学院提出相关建议。
第十四条 学术(教授)委员会成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术(教授)委员会章程,认真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职责;
(二)积极参加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推动委员会工作;
(三)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委员会内部讨论的相关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学术(教授)委员会在主任委员的主持下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学术(教授)委员会实行例会和临时会议制度。
(一)会议由学术(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
(二)会议必须达到全体委员数的2/3以上(含2/3)方可开会。
第十七条 学术(教授)委员会会议议题的确定:
(一)委员会主任提出;
(二)学术(教授)委员会3名以上(含3名)的委员在其职权范围内提出;
(三)学院学术(教授)委员会和各行政职能部门提出。
第十八条 学术(教授)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集体决策,重大事项投票表决制度。可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不能由他人代替表决或投票,所表决的议题赞成票超过应到委员的1/2,方为通过。
第十九条 学术(教授)委员会对所讨论的议题要充分酝酿,委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如对重要问题产生较大分歧时,除特殊情况须作出决定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在继续深入调查研究和交换意见的情况下,再行表决。
第二十条 学术(教授)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所讨论的议题如与本人或其亲属相关,该委员应按照有关回避的规定予以回避。
第二十一条 学术(教授)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异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二十二条 学术(教授)委员会讨论和审议的议题,办公室及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后提交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并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学院学术(教授)委员会接受学校学术(教授)委员会的学术指导。学院学术(教授)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中,若有重大争议或重大异议,应按相关程序提交学校学术(教授)委员会复议,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相应废止。
第二十五条 学院学术(教授)委员会可根据本章程规定和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细则,经学校学术(教授)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学术(教授)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川师范大学
二O一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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