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二章 基本申请条件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限评在籍在读不少于一学年的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5.积极参加学院、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社会实践。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五条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的人数按学校下拨指标进行评定。
第六条 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奖学金和学校奖学金原则上同一人不兼评。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七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书记任组长,主管院长、导师代表、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为成员。
第八条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有关规定制定完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细则制定、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公示答疑和上报资料等工作。统筹、协调、监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等工作。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攻读硕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向学院提出申请。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杜绝弄虚作假。若有作假等违规行为将取消参评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学院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将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院研究生在每年规定时间组织评审并报学校批准后,学校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的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秋季学期起施行。
编辑:四川师范大学工学院